协会章程

 

承德市饭店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承德市饭店餐饮行业协会(英文:Chengde City Hotel Cate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由承德市饭店餐饮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理念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19号,承德宾馆F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本行业中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整体素质。

(二)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三自、“三服务”方针。在本行业中实施监督检查和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代表和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维护全行业团结、安定、发展服务。

(四)对本行业发展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供政府决策参考。

(五)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关方面的信息,组织相互学习、交流和参观考察活动。

(六)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办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饭店餐饮及相关行业一年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制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和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或相关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行业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续任职的,须报请行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履行任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批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